作者: 來源: 日期:2019-07-09 瀏覽:44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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監督員能力要覆蓋本機構所有專業領域和場所,所以監督員一定也是授權現場操作的人員嗎?
監督員能力要覆蓋本機構所有專業領域和場所,所以監督員一定也是授權的資深的現場操作的人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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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驗室質量監督的頻次依據什么來定?
實驗室根據自己人員的特點、風險、項目(參數)復雜程度,以往的經驗、環境的變化等由實驗室自己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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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加了業務知識培訓并進行實際操作和理論考試,除保留其考核記錄還要單獨進行評價么?
如果考試有成績,成績就是一種評價方式,如果實操作沒有成績,用文字描述也是評價的一種方式。你們可以根據自己的特點進行評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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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NAS的某些應用說明要求設立技術監督員,與一般的監督員有何區別?
實際上監督員就是技術監督員,只是有的稱之為質量監督員,但無論叫什么名稱都是技術監督,是對人員能力的監督和監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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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過某次對一個人監控,采用報告和記錄復核,未發現問題,就證明這人具備該崗位能力么?
你們可以根據一年監控的數次結果作出綜合判斷,并且綜合當年對人員監督和監控結果,寫一份監督和監控報告作為管理評審輸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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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B/T 214 的4.2.5條款對抽樣、檢驗、試驗、批準人、意見和解釋人只講能力確認,刪掉了之前版本持證上崗。今后是否不要上崗證了?
現在需要持證上崗的越來越少,譬如說質量工程師取消了,計量員證書取消了,珠寶鑒定師取消了,現在國際標準更強調能力,而不是有沒有證書,有的工匠沒有任何證書卻技術高超,有的拿了教授職稱卻不會教書,沒有科學成果,能不能上崗自己單位定,文責自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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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驗室人比較少,實驗室經理是否可以兼職技術負責人?
實驗室經理可以兼職技術負責人。技術負責人做能力確認后,再進行授權即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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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問新版準則6.2.6中描述“實驗室應授權人員從事特定的實驗室活動”為什么取消了“操作特定類型設備人員”?這是不是說儀器設備操作不需要授權了呢?
現在新版準則6.2.6 實驗室應授權人員從事特定的實驗室活動,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活動:a)開發、修改、驗證和確認方法;b)分析結果,包括:符合性聲明或意見和解釋;c)報告、審查和批準結果的人員。特定設備的操作人員(影響數據和結果的設備)可以繼續保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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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NAS-CL01:2018的?6.2.6規定,需要對開發、修改、驗證和確認方法人員進行授權,本檢測中心基本是質量監督員在執行,可以在授權書中增加該條職責么?
一般來說開發、修改、驗證和確認方法是實驗室資深的檢測/校準人員,專業室主任、技術負責人、授權簽字人或者其他具備能力的人,如果你們檢測中心的質量監督員滿足要求,也可以授權其履行該職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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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驗室三類授權人員是否都必須經過CNAS認可?
實驗室三類人員包括a)開發、修改、驗證和確認方法;b) 分析結果,包括符合性聲明或意見和解釋;c) 報告、審查和批準結果。三類授權人員不是全部需要經過CNAS認可,比如開發,修改,驗證和確認方法的人員不需要被認可,只需實驗室管理層授權就可以了。但是三類人員中的授權簽字人、意見解釋人員需要CNAS認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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